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1170,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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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如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1,23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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