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簡,704,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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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04號
原 告 李軍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潤安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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