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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廖宗武
訴訟代理人 周廷諺律師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蔡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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