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5,士調,398,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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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楊智聿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teHairStyle 合夥即葉婉婷、謝米琪、何信志間因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交付合夥事業財務帳冊等,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其調解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萬6,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 萬6,000 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補繳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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