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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醫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朱運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明志等六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為強制調解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7,637元,應繳第一審聲請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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