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聲,1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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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周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福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士小字第37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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