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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陳少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馮信湧、陳偉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偉儒父母姓名及住所或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二、被告馮信勇、陳偉儒住居均位於新竹縣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即士林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故聲請人如認為本院有管轄權,請提出相關之事實、理由及證據(例如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發生在本院轄區)。
三、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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