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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摩登家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淑芬、蔡雅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 ○00號3 樓建物、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被告胡淑芬、蔡雅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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