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小,277,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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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7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王惠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在彰化縣二林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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