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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377號
原 告 李俊介
被 告 全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8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附民字第27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本院函詢是否願意提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經被告表示不願意提解到庭,且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此有民事出庭意願詢問表1 紙在卷可憑,則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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