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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家宭
相 對 人 黃佑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6 年度士小字第169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開立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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