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127,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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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頂客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韻佩
相 對 人 鄭宇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件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因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又其無同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同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06 年2 月8 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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