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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復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慶相、胡孝萱、陳瑩珠、房
屋大安地產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慶相、胡孝萱、陳瑩珠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房屋大安地產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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