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236,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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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鄭凱鴻
(即原告)
相 對 人 林庭均
(即被告)
李喬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凱鴻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及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0日裁定命於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 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送達收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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