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363,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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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63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清心養老院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
護型)
法定代理人 許月瑛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被 告 林揚竣
林柔似
林俵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之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費用及違約金,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2條合意由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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