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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67號
原 告 賴徐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陳牡丹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所附證物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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