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被 告 陳慶峰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鍾明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案返還車輛事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