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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憲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明春等人間土地糾紛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土地糾紛之訴,惟查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前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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