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調,135,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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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郭明聰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相 對 人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乃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皆為高雄市燕巢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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