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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何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之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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