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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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