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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汪建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娟
被 告 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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