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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羅善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冠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於民國
106 年12月1 日以傳真表示追加沈冠儒為被告,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之依據均付之闕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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