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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頂客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尹韻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蕙玲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及法定代理人最新選任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1,6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選任到院,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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