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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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