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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時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慧等二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另請上訴人補正上訴狀繕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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