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李繼偉
被 告 曹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8日18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7段與中央南路2段口處時,因涉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劉建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
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9,588元(其中工資費用:3,000元、烤漆費用:11,300元、零件費用:5,288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訴外人劉建中,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5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任意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台北市○○○○○○○○○○○○○○○○○路○號誌時相表、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 車之過失行為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 車之修復費用為19,588元(其中工資費用:3,000元、烤漆費用:11,300元、零件費用:5,288元)。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車係於105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5年8月8日為止,B車僅實際使用7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138元之後,,應以4,150元為限(即材料費用5,288元-折舊1,138元=4,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3,000元、烤漆費用11,300元,共計18,450元。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8,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計算書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288×0.369×(7/12)=1,138第1年折舊後價值 5,288-1,138=4,15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