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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樂椿林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鳳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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