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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潘扶人瑜即潘人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0 號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庭期攜帶證物原本(含契約書、還款明細等)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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