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374,20180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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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水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天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58 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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