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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86號
原 告 江岱祐
被 告 億穩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開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炳煌(更名前:馬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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