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423,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23號
原 告 陳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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