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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銘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有下開事項需補正,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震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狀之事實理由,未具體陳明本件請求給付之兩造法律關係事實及請求權依據,依後附支付命令狀之證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及證二存證信函內容,無法特定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究為票據權利關係或普通債權讓與關係),此涉及應適用之民事訴訟程序程序(簡易案件或民事通常程序案件)。
二、請於收受後三日內提出起訴補充狀補正,並檢附相關請求債權之證據資料(含繕本),俾利本案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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