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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貳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高雄市之住所,另有送達原告指定之新竹郵局郵政信箱之址,該郵政信箱之送達遭退回,本院亦另於106 年4 月11日為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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