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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第178號
聲 請 人 徐瑞麒
相 對 人 林明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將其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街00號2 樓房屋遷讓返還,乃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為新北市萬里區,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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