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簡調,185,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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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85號
原 告 嘉晏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被 告 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靖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因兩造間上開合約書第13條第4款訂有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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