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6,士調,186,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阿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相對人陳阿富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有解約金債權存在,惟核該調解聲請標的,屬確認訴訟性質,且確認之債權為相對人陳阿富對第三人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金債權,亦涉及第三人給付債務義務,顯不能以本件聲請調解程序為之,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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