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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95之1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94年4 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97年6 月19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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