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調,232,2018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232號
原 告 蔡孟哲 指定送達:台北大同郵局第99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蔡嘉展 指定送達:台北大同郵局第99號信箱
被 告 林尚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