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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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