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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張塗霖
張朝智
張建成
上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有下開應補正事項,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0,864元(計算方式1442.96 (依請求分割附表AB土地平方公尺面積)×8400(系爭土第107 年度公告現值)=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費5,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日內提出相對人等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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