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83號
原 告 張秀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之訴狀不合法定要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書狀,係以刑事告訴狀格式而非民事起訴狀格式,且當事人欄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訴之聲明」及請求事項之法律依據,不合法定民事起訴應記載要件,請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具狀其出民事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同時提出被告戶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