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1408,2018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潘冠辰
相 對 人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褔智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逾期不協定、協定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為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條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主張:原告遭被告裁罰,衍生費用及開銷、精神損失,請求被告賠償等情。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其起訴於法未合,經本院107 年9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並於107 年9 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