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要領
- 一、原告主張:
-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1日簽立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契
-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 二、被告則以:
- (一)原告未依約履行,被告未收到下列設計圖:⑴主臥浴室與公
- (二)兩造確實有在通訊軟體上討論材質的部分,但未收到、摸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觀諸兩造所簽定之設計委託合約書第4條所定乙方(即原告
- (二)縱認上開3D圖得以作為施工圖使用,然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內
-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萬5,200元,及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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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林俞歡
被 告 江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7 年6月1日簽立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巷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空間設計,設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被告已給付第一期款4萬元,系爭契約約定為3萬8,400 元,因被告為匯款方便而為整數,依約原告應將被告就系爭房屋空間設計之想法,繪製成具體的設計草圖、完稿圖及平面圖等圖說供被告日後與施工團隊接洽聯繫使用,原告已交付設計之平面配置完稿圖、施工圖,被告即應給付尾款5萬6,000元,惟被告以原告非建築師且報價過高為由而拒絕給付,被告拒絕給付已違約,依設計委託合約書第8條第1項之約定,原告得請求總設計費20%之金額即1萬9,200元作為違約金,總計7萬5,200元,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5,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⒈室內設計表現手法在於能落實,並無標準限制設計師該使用的工具,有以手繪表達圖、3D表達圖、模型表達圖、甚至現場協調溝通,被告所需要之設計需求部分是不需要提供施工圖範本。
設計通常是現場協調,並非均需有圖面才能解決,原告有提供許多建議、設計方向、設計圖片供被告參考,並整理資料將被告所需提供予工程師。
⒉原告交付之檔案中,以專業軟體打開即可以點選各部位尺寸。
系爭房屋前陽台被告僅要裝設遮陽,後陽台只裝設熱水器,其餘被告並未有何設計需求。
走廊與被告在通訊軟體上討論,也在3D圖上示意,並與被告確認燈具位置,繪製3D施工位置圖。
廁所則未有約定所以未繪製施工圖,且被告於通訊軟體上亦表示主臥廁所不用動。
天花板、空調配置施工圖、水管配置施工圖部分,因被告的設計需求不符合適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所以原告僅給予局部如插座面版蓋做參考等語。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未依約履行,被告未收到下列設計圖:⑴主臥浴室與公共浴室設計圖(契約第1條第3點、第4條第2點)、⑵前後陽台設計圖(契約第1條第3點、第4條第2點)、⑶屋內走廊設計圖(契約第1條第3點、第4條第2點)、⑷電路配置施工圖(契約第4條第3點)、⑸水管配置施工圖(契約第4條第3點)、⑹空調配置施工圖(契約第4條第3點)、⑺天花板配置施工圖(契約第4條第3點);
及有下列瑕疵:⑴未收到任何材料及顏色樣板(第4條第4點)、⑵小孩房及書房系統設備未標示任何尺寸(第4條第3點)、⑶廚房內外櫃體細部尺寸(第4條第3點)、⑷廚房櫃體內部規劃(第4條第1點)、⑸廚房新中島方案被告未同意(第4條第1點)。
(二)兩造確實有在通訊軟體上討論材質的部分,但未收到、摸到或看到任何實質樣本去做最後確認,被告完全不清楚材質名稱、產品名稱、型號名稱、色號、厚度、施工工法等等。
設計稿部份,僅有7 張圖有尺寸,其中有些未給予細部尺寸,其餘皆未標示尺寸、材質、色號、厚度。
燈光部分,被告亦未收過任何目錄及樣品,僅於通訊軟體做簡易討論,且被告絕對不會答應將餐廳吊燈安裝在系爭房屋樑上。
約定設計範圍為30坪,此為系爭房屋之室內坪數,但原告未設計廁所及陽台,被告要求廁所要重做,原告於設計圖上卻是空白。
原告所交付之圖說應使被告得將之交付施工團隊按圖施工,而非尚須以專業軟體開啟。
原告未依約履行,不能請求給付尾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簽定系爭契約,被告已給付4 萬元,餘尾款5萬6,000元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設計委託合約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惟原告主張其已依約交付設計之平面配置完稿圖、施工圖,被告應給付尾款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一)觀諸兩造所簽定之設計委託合約書第4條所定乙方(即原告)基本義務為:「1.依甲方(即被告)要求勘查及測量設計現場尺寸、結構或設備。
2.根據甲方需求擬定平面設計草圖及平面配置完稿圖。
3.根據甲方同意之平面配置完稿圖繪製施工圖。
施工圖內容應包括空間規劃(地面、牆面、天花板)、水電、空調需求規劃、家具配置。
4.提供材料及顏色樣板供甲方選擇。」
等內容,可知原告依約需先勘查及測量設計現場尺寸、結構或設備,進而繪製平面設計草圖及平面配置完稿圖,經被告同意後,依「平面」配置完稿圖繪製施工圖,然本院細審兩造所提出之資料,原告除繪製系爭房屋之現況平面圖外(為僅有隔間之空白圖,見本院卷第43頁),並未繪製任何平面圖,而原告交付予被告之3D電子圖檔(參本院卷第45頁至第70頁),雖就室內空間之規劃有所設計,然究非契約所定之平面設計草圖及平面配置完稿圖,乃至據以繪製之施工圖,且其內對於家具設備之樣式、材質、顏色大多未經詳載,更有甚者,其檔案格式須經專業軟體始得開啟並檢視內容之格式,此已為原告所自承。
是以,上開原告所交付之3D電子圖檔,雖為空間概念之設計,然被告恐難憑之委託他人據以施工,已不符系爭契約所定之內容。
(二)縱認上開3D圖得以作為施工圖使用,然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內容,施工圖之內容應包括空間規劃、水電、空調需求規劃、家具配置等內容,然本院細審上開3D圖檔資料,僅可見空間規劃、家具配置等設計,然就水電、空調等配置則付之闕如。
復觀諸上開合約書第1條及第3條之約定,可知約定之設計面積為30坪,包含廚房、衛浴、陽台,而設計費亦以此設計面積而為計算,然原告所交付被告之3D電子圖檔,就系爭房屋之前後陽台、走廊、2 間浴室均為空白(參本院卷第71頁之上視圖),原告顯未就此部分為設計。
對此,原告雖謂被告就系爭房屋前陽台僅要裝設遮陽,後陽台只裝設熱水器,主臥廁所不用動云云,然如未有設計需求,原告何以將此部分面積計入設計面積並據以收費。
基此,亦難認原告已確實完成系爭契約之給付義務。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萬5,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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