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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八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鼎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將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務必確認本件訴訟被告究竟為何公司名稱,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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