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調,1896,201903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黃政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八興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李秀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鼎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將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附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務必確認本件訴訟被告究竟為何公司名稱,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