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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李凌姿
被 告 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士簡字第103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許陳淑卿因欠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而被告向訴外人許陳淑卿借款1,000,000元,訴外人許陳淑卿並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及提示日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5紙支票)予原告供清償上開部分借款之用,金額共計新台幣1,000,000元,經到期提示,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不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5紙支票是之前訴外人李燕芬以不法手段,恐嚇被告而取得空白支票後,未經被告本人同意擅自開立票據交由訴外人許陳淑卿,然而訴外人許陳淑卿明知債務非被告本人所欠,被告並未向訴外人許陳淑卿借款,竟基於不法,又將系爭5紙支票提供予原告,且本件原告據以請求之系爭5紙支票債權,已罹於請求權時效而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惟被告以本件系爭5紙支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置辯,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5紙支票之發票日為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25日、103年1月8日,原告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後,遲至107年7月19日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對被告追索,有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原告之票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即被告得拒絕給付,故被告就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請求權已罹於消滅之時效抗辯,依法尚非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付款行│
│ │ │新台幣)元│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
├──┼─────┼─────┼─────┼─────┼─────┼───┤
│ 1 │AF0000000 │ 200,000元│102.11.15 │102.11.15 │102.11.15 │永豐銀│
│ │ │ │ │ │ │行北投│
│ │ │ │ │ │ │分行 │
├──┼─────┼─────┼─────┼─────┼─────┼───┤
│ 2 │AF0000000 │ 250,000元│102.11.26 │102.11.27 │102.11.27 │永豐銀│
│ │ │ │ │ │ │行北投│
│ │ │ │ │ │ │分行 │
├──┼─────┼─────┼─────┼─────┼─────┼───┤
│ 3 │AG0000000 │ 150,000元│102.12.15 │102.12.16 │102.12.16 │永豐銀│
│ │ │ │ │ │ │行北投│
│ │ │ │ │ │ │分行 │
├──┼─────┼─────┼─────┼─────┼─────┼───┤
│ 4 │AG0000000 │ 200,000元│102.12.25 │102.12.25 │102.12.25 │永豐銀│
│ │ │ │ │ │ │行北投│
│ │ │ │ │ │ │分行 │
├──┼─────┼─────┼─────┼─────┼─────┼───┤
│ 5 │AG0000000 │ 200,000元│103.01.08 │103.01.08 │103.01.08 │永豐銀│
│ │ │ │ │ │ │行北投│
│ │ │ │ │ │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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