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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統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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