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聲,37,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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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伶、中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彭建偉、
、湯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簡字第76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六年度士簡字第七六二號案件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伶、中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彭建偉、湯曉明間就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士簡第762 號),現提起上訴中,為上開案件訴訟上需要,爰聲請交付該案件於民國107年5月10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依上開規定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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