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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廖巧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成祖之繼承人)間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後附起訴狀所指之被告66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成祖(民國前18年9 月22日生,民國63年11月30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三、如上開資料查明,被告姓名人數有更正,請務必再依被告真實姓名提出起訴狀,並且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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