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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珮瑩
代 理 人 李沛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施榮隆及被繼承人施建安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施榮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施建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具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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